既有幕墙可靠性鉴定及加固规程
1. 现场调查
1.1 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前应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设计、验收及竣工等资料;
- 2 使用环境及作用;
- 3 使用历史;
- 4 幕墙整体工作状况。
1.2 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宜按表1.1中所列内容收集资料。
表1.1既有幕墙可靠性鉴定资料收集内容
资料分类 | 资料内容 |
设计类 | 1)竣工图或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计算书 3)其他设计文件 |
材料类 | 1)主要材料、附件及紧固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硅酮结构胶型式检验报告 3)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剥离粘结性、表征变位能力试验报告 4)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拉断试验记录及单元件成品质量抽样检验报告 5) 防火材料产品合格证书或材料耐火检验报告 |
检测类 | 1)抗风压、气密、水密性能及其它性能检测报告 2)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3)淋水试验记录 |
施工类 | 1)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2)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及索力测试记录 3)安装施工记录 4)结构胶和密封胶注胶施工记录 5)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验收类 | 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
1.3 幕墙使用环境及作用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类别、周边建筑分布的变化;
- 2 当地气温、雨、雪等资料;
- 3 现有恒载;
- 4 可变作用、偶然作用;
- 5 曾经发生的特殊作用。
1.4 幕墙使用历史调查宜结合幕墙维护单位及用户的反馈意见进行,应包括日常维护记录、维修及加固记录、使用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描述等。
1.5 幕墙整体工作现状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部位应标记为重点检测部位。
- 1 幕墙起鼓、错位;
- 2 幕墙上的面板脱落、翘起、错位;
- 3 幕墙大范围的腐蚀、锈蚀、色泽污染;
- 4 幕墙面板的材料及支承方式,以及支承结构形式。
2. 检测项目
2.1 幕墙面板外观状况宜检测下列内容:
- 1 面板表面及侧边的局部缺损、裂缝分布及缝宽、损伤、翘曲变形、未进行机械磨边处理、无法清除的表面污染;
- 2 夹层玻璃面板胶层的分层、起泡、脱胶现象;
- 3 中空玻璃中空层的起雾、结露、进水、霉变现象,以及二道硅酮结构胶的粉化、胶体发粘流淌、化学物质析出、干裂等现象;
- 4 镀膜玻璃镀膜层的氧化、脱膜、色泽变化现象;
- 5 石材面板风化侵蚀、吸水现象;
- 6 金属面板腐蚀、锈蚀现象。
2.2 支承结构或副框宜检测下列内容:
- 1 表面损伤、挠曲及翘曲变形;
- 2 无法清除的表面污染、涂层破坏;
- 3 拉索松弛、断丝现象。
2.3 连接的外观状况应检测下列内容:
- 1 表面损伤、无法清除的表面污染;
- 2 连接松动及相关部件的松动或错位;
- 3 结构密封胶和建筑密封胶注胶缺陷、开裂、粉化、胶体发粘流淌、化学物质析出、色泽变化等现象;
- 4 螺栓、螺钉及铆钉连接腐蚀或锈蚀;
- 5 焊接连接表面缺陷;
- 6 点支承连接中驳接头、玻璃肋金属连接件衬垫与衬套的老化和破损、腐蚀或锈蚀;
- 7 混凝土结构中预埋件周边混凝土的开裂、鼓起、酥松现象;
- 8 明框玻璃幕墙槽口连接处嵌固橡胶条的老化现象、固定压码的松动现象;
- 9 拉索和拉杆端头连接部位涂层完整性、腐蚀或锈蚀。
2.4 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非现场取样时,应选用与工程同批、同等级的原材料进行;
- 2 幕墙面板材料的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应符合表2.4-1中规定;
表2.4-1 面板材料力学性能检测项目
材料类型 检测项目 玻璃 玻璃类型、抗弯强度 石材 抗弯强度 金属面板 抗拉强度 人造板材 抗拉强度 - 3 支承结构、面板副框的材料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应符合表4.2.4-2中规定;
表2.4-2支承结构或面板副框材料力学性能检测项目
材料类型 检测项目 钢材 抗拉强度 铝型材 韦氏硬度、抗拉强度 拉索、拉杆 拉索最小破断力、拉杆抗拉强度 不锈钢 不锈钢材质、抗拉强度 玻璃肋 玻璃类型、抗弯强度 - 4 连接材料的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应符合表4.2.4-3中规定。
表2.4-3 连接材料力学性能检测项目
材料类型 检测项目 建筑用耐候密封胶 拉伸应力应变曲线、延伸率、粘结性能、邵氏硬度 混凝土中埋件 混凝土抗压强度 硅酮结构密封胶、 中空玻璃二道密封胶 拉伸应力应变曲线、拉伸强度、粘结性能、邵氏硬度 - 5 设计复核有需要时,尚可本条对第2~第4款未列明的其它力学性能指标提出检测要求;
- 6 工程中出现本条第2~第4款中未列明的材料时,应根据设计复核的需要,提出所需的力学性能指标检测要求。
2.5 构件布置、构件及连接的主要尺寸检测应从下列内容中选择进行:
- 1 构件长度、构件间相对位置、支承位置及型式;
- 2 构件截面尺寸及缺陷;
- 3 连接数量、尺寸、嵌入深度及缺陷。
2.6 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性能检测应针对现场胶体及两侧实际基材进行,检测时应记录胶体粘接破坏形式、测量胶体剥离粘接破坏面积比例。
2.7 幕墙开启扇检测应依据检测目的从下列项目中选择进行:
- 1 开启扇松动现象检查;
- 2 开启扇与固定框之间连接做法的安全性检查;
- 3 上悬开启扇尚应检查其防脱钩装置的有效性;
- 4 开启扇面板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检查;
- 5 开启顺畅性和开启声音检查;
- 6抗风压性能检测;
- 7 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测。
2.8 连接、构件或支承结构采用荷载检验方法检测其承载能力时,应记录与变化荷载对应的变形值、应力值或应变值、加载过程中结构受损情况、加载过程中检验对象发出的声响等内容。
幕墙抗风压、水密、气密、热工、隔声性能检测时,具体测试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幕墙水密性能检测尚应结合检查幕墙内侧渗漏印迹、问询用户雨水渗漏情况进行。
2.9 幕墙防雷检测、防火检测应检查材料、尺寸、构造做法与规范及设计要求的符合性。
2.10 采用荷载检验方法确定构件及连接承载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结构或构件承载力荷载检验时,检验荷载的形式应与幕墙结构实际承受作用等效,施加荷载值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 2 通过荷载试验评估构件或连接安全性时,可仅作短期荷载试验,并通过计算分析计入长期效应的影响;
- 3 荷载检验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相关规定执行。
2.11 幕墙抗风压、水密、气密、热工、隔声性能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2.12 防火材料燃烧性能检测及分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GB/T8626的相关规定执行。
2.13 防雷检测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的相关规定执行。
2.14 保温材料传热系数测量及计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和建筑单元热阻和传热系数计算方法》GB/T20311、《非金属固体材料导热系数》GB/T 10297的相关规定执行。
2.15 幕墙张拉索杆支承结构索中张力宜采用索张力测试仪测量法,也可采用测量索自振频率的轴力推算法。
3. 抽样
3.1 检测前应依据检测对象及检测内容确定检验批,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依据面板材料类型、面板支承方式、板块大小、开启与否对幕墙板块单位进行分类,每一类型板块单位内面板、不同形式的连接、副框应分为不同的检验批;
- 2 依据材料类型、支承结构类型、跨度大小对每支承结构进行分类,每一类型支承结构自身,以及所含不同类型的构件、内部连接、外部连接应分为不同检验批;
- 3 开启扇应依据其规格大小、开启方式、开启构造等因素分类后,划分检验批;
- 4 依据其构造做法对防雷节点、防火节点进行分类,形成不同检验批;
- 5 材料性能或使用性能受施工工艺、日照、所处环境影响较大时,检验批划分尚应考虑上述因素影响;
- 6 已发生破碎现象的面板,应根据其破碎原因确定是否将该面板纳入检验批。
3.2 检验批确定后,应依据本节相关规定确定检测样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检验批中选取的检测样本应相对分散,并具代表性;
- 2 现场调查中发现的薄弱或缺陷部位宜选定为检测样本;
- 3 当多种检测对象形成多个检验批时,不同检验批中选取的样本宜区域相对集中;
- 4 确定检测样本时,宜兼顾现场可操作性。
3.3 构件及连接的外观状况、色泽污染检测时,检验批中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可直接目测或经简易处理即可目测的构件及连接应按表3.3中II类确定最小抽样数量;
- 2 下列情况应按表3.3中III类检测类别确定最小抽样数量;
1)隐框、半隐框幕墙中固定面板的硅酮结构胶;
2)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周边的二道硅酮结构密封胶;
3)全玻幕墙中玻璃肋与面板之间以胶缝传力时的硅酮结构胶;
4)无防坠落保护措施的采光顶及倒挂幕墙中与安全性相关的构件和连接;
5)离地60m高度以上的幕墙中与安全性相关的构件和连接;
6)已发生过面板或构件脱落事故,该幕墙中同类的面板或构件及其连接;
7)已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构件和连接;
8)相关设计资料不完整。 - 3 当检测会导致幕墙构件或连接产生不可恢复的破损时,抽样数量应按表3.3.3中I类检测类别确定,且不大于12个,当设计资料不完整时可不大于20个。
- 4 目测下变形或侧弯较明显的构件和支承结构应确定为检测样本;当其数量超过最小抽样数量时,应将变形或侧弯程度严重者确定为检测样本;
表3.3 检测抽样的最小样本容量
检验批容量 | 检测类别和最小样本容量 | 检验批容量 | 检测类别和最小样本容量 |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
≤50 51-90 91-150 151-280 281-500 501-1200 |
5 5 8 13 20 32 |
8 13 20 32 50 80 |
13 20 32 50 80 125 |
1201-3200 3201-10000 10001-35000 35001-150000 150001-500000 >500000 |
50 80 125 200 315 500 |
125 200 315 500 800 1250 |
200 315 500 800 1250 2000 |
注:当检验批容量小于最小样本容量时,全数检测。 |
3.4 目测下变形或侧弯较明显的构件和支承结构确定为检测样本后,应全数检测其变形值或弯曲矢高。
3.5 开启扇开启和关闭状态下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检测时,检验批中最小抽样数量应按表3.3中III类检测类别确定。
3.6 基本不随时间发生性能退化的构件或连接在材料力学性能验证、以及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验证时,检验批中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及竣工验收资料完整,且需验证材料力学性能或防火燃烧性能等级时,抽样数量可取3个;
- 2 相关设计资料不完整时,抽样数量应取5个。
3. 7隐框幕墙硅酮结构胶,以及其它随时间发生明显性能退化、且与安全性相关的构件或连接在材料力学性能检测时,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应按表3.3中I类检测类别确定,且不大于12个。
3.8构件布置尺寸、构件及连接的主要尺寸检测时,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及竣工验收资料完整,且需验证尺寸时,抽样数量不宜少于5处;
- 2 相关设计资料不完整时,应按表3.3中I类检测类别确定抽样数量,且不大于12处。
3.9 防雷节点、防火节点检测时,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及竣工验收资料完整,抽样数量不宜少于5处;
- 2 相关设计资料不完整时,应按表3.3.3中I类检测类别确定抽样数量,且不大于12处。
3.10 连接及构件承载能力采用荷载检验方法检测时,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及竣工验收资料完整,且需通过试验方法检测构件或连接承载能力时,抽样数量宜取1~2个;
- 2 相关设计资料不完整时,且需通过试验方法检测构件或连接承载能力时,抽样数量宜取2~4个。
- 3 当仅对结构的一部分作荷载检验时,应重点检验使有问题部分或可能的薄弱部位。
3.11 幕墙支承结构为张拉索杆体系时,索中张力检测应按表3.3中II类检测类别确定最小抽样数量;相关设计资料不完整时,应按表3.3中III类检测类别确定最小抽样数量。
3.12 隐框幕墙硅酮结构密封胶与基材的粘结性能检测时,最小抽样数量应按表3.3中I类检测类别确定,且不大于12个;相关设计资料不完整时,最小抽样数量应按表3.3中I类检测类别确定,且不大于15个。
3.13 建筑密封胶力学性能和粘结性能检测时,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宜取5个。
3.14 通过试验检测幕墙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热工性能、隔声性能时,每个鉴定单元内宜取1~2个最不利部位作为检测样本。
3.15通过荷载检验方法检测支承结构在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变形值时,每鉴定单元内宜取1~2个最不利部位作为检测样本。
3.16 检测幕墙保温隔热材料的物理性能时,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及竣工验收资料完整时,抽样数量不宜少于3个;
- 2 相关设计资料不完整时,抽样数量不应少于5个。
3.17 当既有幕墙中的构件、连接或其他部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当降低抽样比例。
- 1 未受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且不存在引发可靠性降低的突发因素;
- 2 外观状况表现良好,未受结构性能改变或自身性能老化的影响;
- 3 近2年使用期限内,自身及相邻部件均工作正常;
- 4 明确其可靠性完好。
4. 检测方法
4.1构件及连接的外观状况、杆件弯曲变形检测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 1 杆件弯曲变形及板件凹凸变形、构件局部缺损可采用观察和尺量的方法检测;
- 2 金属构件损伤程度检测前,应清除积灰、油污、锈皮等。对需要量测的部位清理直至露出金属光泽后,采用尺量方法确定构件实际厚度;
- 3 钢材裂纹可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中规定采用观察的方法和渗透方法检测;
- 4 色泽污染可结合标准色卡采用观察方法检测;
- 5 裂缝观测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的有关规定执行;
- 6 胶体或胶条的干裂粉化现象检测可采用观察和手试方法检测;
- 7 中空玻璃露点检测应按《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检测;
- 8 钢结构焊缝检测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 1 各类幕墙面板、硅酮结构密封胶、建筑密封胶等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2 钢材力学性能检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有关规定执行;设计及竣工验收资料完整时,钢材抗拉强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中表面硬度法检测;
- 3 铝合金型材应按《铝合金建筑型材》GB 5237规定的方法进行材质和力学性能试;铝型材韦氏硬度测试应符合《铝合金韦氏硬度试验方法》YS/T 420的相关规定;
- 4 其它金属材料抗拉强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尺寸和变形检测时,应依据测量值的精度选择相应的测量工具。
4.4 支承结构在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变形值量测宜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 50152中变形量测的相关规定执行。
4.5 幕墙开启扇可按下列规定选用检测方法:
- 1 检测应结合目测、手试、尺量以及辨声等方法进行;
- 2 开启扇零部件的检测要求应符合建筑门窗五金件相关标准的规定。
5. 加固及处理
5.1 应根据既有幕墙可靠度鉴定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维修、加固、更换、拆除等措施。
5.2 加固设计应符合委托方的要求及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5.3 加固设计应兼顾幕墙的安全性及适用性。
5.4 加固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新增构件与原构件、主体结构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 2 应考虑新增构件的应力滞后效应;
- 3 宜减少对建筑主体结构或幕墙结构的损伤;
- 4 应考虑对主体结构的影响。
5.5 加固改造施工前,对可能出现的物体坠落、幕墙外倾及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加固改造过程中应对易损伤的构件和部位进行防护。高空作业人员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6. 验收
6.1 既有建筑幕墙加固应进行隐蔽工程及加固工程竣工验收。
6.2 既有建筑幕墙加固工程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6.3 幕墙加固工程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交下列部分或全部资料:
- 1 可靠性鉴定报告;
- 2 加固设计文件,包括竣工图或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等;
- 3 所用各种材料、附件及紧固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等;
- 4 加固施工过程相关记录;
- 5 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幕墙性能检测报告;
- 6 加固后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 7 其他质量保证资料。